找回密码
 入驻
搜索
楼主: Hcx~.

明阳中巴雷人:该坐牢的我们就去坐牢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3-3 17:58:1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一直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3-3 18: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来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3-3 18: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是趋光性动物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3-3 18:49:23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烦不呀???有本事你现在走路去南宁!真是的~事情解决哪有那么容易!!整天叫啊叫的就解决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3-3 21:38:21 | 显示全部楼层
明阳猛啊,以后没工作我也来这开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3-3 21:55:48 | 显示全部楼层
再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3-3 22:43: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顶的 一边去 别在这里说风凉话!··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3-3 22:44:46 | 显示全部楼层
烦不呀???有本事你现在走路去南宁!真是的~事情解决哪有那么容易!!整天叫啊叫的就解决了??
小凉有偶 发表于 2009-3-3 14:52

不顶的一边去 别在这里说风凉话!·广职就因为太多像你们的人才那么久都摆脱不了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3-3 22:45:29 | 显示全部楼层
也是啊,总在这里叫没什么实体的意义的,哪天你还是要坐他们的车出去,

你要知道,在中国,整个社会都这样,习惯就可以啦..

站在别人的角度想一下,外面的车都进来拉客,明阳的中巴人家怎么生活?是吧?

每个事情都是 ...
﹏℡King﹖ 发表于 2009-3-3 15:24

不顶的一边去 别在这里说风凉话!·广职就因为太多像你们的人才那么久都摆脱不了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3-3 22:5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再过几天,我们要让全校的师生都知道这件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3-3 23: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顶的一边去 别在这里说风凉话!·广职就因为太多像你们的人才那么久都摆脱不了的
开着坦克去捕鱼 发表于 2009-3-3 22:45

支持~
顶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3-4 10:3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武汉司机刺伤歹徒引争议

车匪路霸能当场打死吗

  今年春运前夕,湖北省公安部门曾明确提出:发现车匪路霸,可以当场打死。湖北多家媒体对此作了报道。可武汉市今年元月12日发生的一起出租车司机出手刺伤劫财歹徒事件,让这一说法遇到了尴尬。
  12日凌晨3时许,武汉市出租车司机汤祝明驾车行至江汉二路时,车内的两名乘客突然掏出刀子逼住他,要他交出钱物。汤祝明不得已交出一部手机和140元钱。得手的歹徒下车后急忙逃走。汤开车直追。在将其中一名叫李峰的甘肃歹徒撞倒在地后,汤又停车,用李峰身上携带的刀子,对李峰连捅几刀,然后又将李峰扭送到江汉区水塔街派出所。派出所民警将受伤的李峰送往武汉市第二医院抢救,问明情况后当场将汤祝明予以拘留。据医院有关负责人事后介绍,李身上有四处刀伤,左后背部一处伤口有3厘米深,伤势非常严重。
  汤祝明本人对自己被公安部门拘留感到非常委屈:公安部门不是有“发现车匪路霸,可以当场打死”的精神吗?自己是在执行这条规定,何罪之有?武汉的不少出租车司机对派出所拘留汤祝明同样感到大惑不解:公安部门提倡“发现车匪路霸,可以当场打死”,难道见义勇为、捅伤车匪的做法有什么不对?此事经武汉的媒体披露后,引起了不少争议。拘留汤祝明的江汉区水塔街派出所负责人解释自己拘留汤祝明的理由是:汤的行为已构成防卫过当,涉嫌故意伤害罪。他说,在作案现场,如果汤在车匪行凶与其搏斗时,将车匪当场刺成重伤,这一行为就是正当防卫。而离开作案现场,抢劫行为停止了,汤再将匪徒刺伤,那就是防卫过当。他认为,如果汤祝明不刺伤李,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就是见义勇为。
  湖北省地震局王汉生和武昌区民主路刘先生等认为,派出所拘留汤有道理。他们认为,打击罪犯也不能违法。他们认为汤祝明撞倒歹徒后并将其刺伤,超出了正当防卫。倘若只是将歹徒撞倒,交由公安干警依法处理,这样就完美了。他们说如果汤祝明只是撞了人而没拿刀捅,属正当防卫,司机不应该再用刀子捅歹徒,万一捅死了怎么办,任何事情应适可而止。
  湖北省文联陈先生等读者则认为劫匪是咎由自取,汤祝明做得对,对于行劫者就是要给他一点颜色看。他们认为司机一人同两劫匪搏斗,这样的紧急关头,他哪能想到下手的轻重呢。建议警方考虑从宽处理司机。
  就前不久曾有“车匪路霸可以当场打死”的说法,汤、李一案够不够这条?湖北省公安厅法制处龚处长引用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说,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犯罪已经终了,停止了,然后将犯罪嫌疑人打死打伤就有问题,就要追究责任了。他具体解释说,车匪路霸在现场作案时,受害人可以将他打伤、打死。如他在逃跑过程中,投降服法,就不能将其打伤、打死,否则要追究刑事责任。他表示,严格来讲,“发现车匪路霸,可以当场打死”只是一个粗略的说法。(据《文汇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3-4 11:32:38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一个字!  杀!!!!哈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3-4 12: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路过!
         不过真的很气愤也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3-4 12:30: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学期开学的第一周  我买电脑回来  座中巴   他强硬的收取我7块钱的货物费   我的车费可是另开的   当时也没有记得记下他的车牌   不过我看见那个收钱的我一定认得   黑得要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入驻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思明论坛

GMT+8, 2024-11-16 13:53 , Processed in 0.035014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