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地
发表于 2009-5-30 23:08:26
第一 就是你了
哈哈 yuan64yuanyuan64yuan
色色
发表于 2009-5-31 10:07:37
我只想问,LZ你能支持多久?一天,一个星期,还是一个月?
最后是不是也就沉默的接受事实了?
中巴车的事件,最后也没有多大改变,也还是沉默下去,
上次的热情支持中巴车事件,
现在面对你的帖,顶过之后,也还是照样沉默下去。
这阵风潮过后,大家也都还是原来的样子。
我的观点有点悲观,可看到的给我就是这样的感触。
三分地
发表于 2009-5-31 12:21:28
92# 色色
我不想坚持,我的出发点是希望大家能够对这个事有个了解。你说得对,付出热情之后,我们将只有沉默。可是这是现实问题,不是自己力所能及的。不过做每一个事情,不能只在乎他的结果。结果固然重要,可是不去付诸行动。将会有什么结果呢?不将是一无所获吗,对于此事,我没有任何理由去坚持,但同时我有自己的行动去证明。社会是现实的,很多东西面前,我们无能为力,能做的就只乎眼前的所为声援。可悲可笑!
三分地
发表于 2009-5-31 12:37:53
http://blog.sina.com.cn/myhao6699巴东——5月31日前方最新消息(2009-05-31
色色
发表于 2009-5-31 12:58:10
嗯~~那我就关注吧,再帮你顶~~
三分地
发表于 2009-5-31 13:07:16
95# 色色
呵呵 刚才又是一场恶战。论南京南京,辩得天昏地暗!谢谢,不过,这个贴好似不怎么引起大家的兴趣,我也不再坚持。不过,你要是有兴趣。我可以推荐你进群里面和大家交流。
色色
发表于 2009-5-31 13:56:15
96# 三分地
不用啦~~群这些不太适合我~~
rochayi
发表于 2009-5-31 13:58:09
没办法,像你这样的sb在这里,当然找不到同类
我是大色狼 发表于 2009-5-30 11:08 http://172.16.1.236/images/common/back.gif
问题是,唉~~~!
这年头的SB都喜欢叫别人SB~~~
三分地
发表于 2009-5-31 14:14:08
98# rochayi
sh说你还不服气啊!我赞成,不懂就不要瞎评论。大学生,要有大学生的样子,不要你耳听八方,关注国家大事。至少,不要乱说话。自己要对自己的话负责的,你得清楚.
三分地
发表于 2009-5-31 14:15:51
97# 色色
哦 呵呵
三分地
发表于 2009-5-31 16:51:43
骂人要技术
fengfuyi
发表于 2009-5-31 17:27:00
加油加油!!!!{:5_731:}
我是大色狼
发表于 2009-5-31 17:56:25
问题是,唉~~~!
这年头的SB都喜欢叫别人SB~~~
rochayi 发表于 2009-5-31 13:58 http://172.16.1.236/images/common/back.gif
我这次很同意你的说法,我总不会又被说成是sb拉吧{:5_740:}
三分地
发表于 2009-5-31 18:05:40
刘晓原律师:邓玉娇没回家 巴东警方违法
打印版 【 阿波罗新闻网2009-05-31讯】 作者:刘晓原
据长江巴东网报道,5月26日,巴东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邓玉娇走出看守所被监视居住。
邓玉娇被刑拘仅半个月时间,警方不是以她健康状况为由变更强制措施,而是以“有投案自首情节、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为由变更强制措施,其实这也是一件非常奇怪的事情。在司法实践中,就是对一个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嫌疑犯,在刑事拘留阶段,要警方变更强制措施也太难了,何况是一起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杀人”案件呢!如此看来,巴东警方变更邓玉娇的强制措施,那可是迫不得已呀!
邓玉娇走出了看守所后,很多人开始关注警方的监视居住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一项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从该条款可知,监视居住是在犯罪嫌疑的住处执行,只有在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情形下,才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居所进行。
对固定住处和指定的居所,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8条中作了解释,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犯罪嫌疑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邓玉娇没有结婚,在野三关镇雄风宾馆工作时,不知是由梦幻城提供住房,还是她在外边租房居住,抑或是回到家中居住?案件发生后,梦幻城关闭整顿了,她不可能再回去居住。如是在外租房居住,房东也不会同意她回去住了。看来,只有她自己的家才是可居住之地。她虽然被警方认定犯了杀人之罪,但她的母亲不可能拒绝女儿回家居住吧?
那么,在邓玉娇走出看守所后,就应该把她送回张树梅家中(也是邓玉娇的家)进行监视居住,而不能给邓玉娇另指定居所。如警方不将邓玉娇送回家中,而是另行指定居所进行监视居住,这就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巴东公安机关向全国人民承诺过一定会严格依法办案,这个承诺同样适用于邓玉娇监视居住的期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8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1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
按照这个规定,邓玉娇回到家中后,对其监视居住是野三关镇派出所。邓玉妖案发时,先是送到了野三关镇派出所,案件才开始一步步进复杂化。现又由他们来监视居住,前景令人担忧呀!
我以为,巴东公安机关很可能不会让邓玉娇回到家中,给她指定居所进行监视的可能性很大。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7条第二项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也就是说,张树梅要想见女儿,还必须要经过巴东公安机关同意。
巴东公安机关本可以同样的理由,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我想,他们之所以选择监视居住,其实是为了限制邓玉娇与其他人接触(包括她的亲属)。如果是取候审强制措施,在取保候审期间,邓玉娇要见亲人和其他人是不需经过批准。
在邓玉娇一案中,巴东公安机关花了很多脑筋,也费了很大功夫。邓玉娇案能否严格依法办理,相信全国人民都在拭目以待。
(作者: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我是大色狼
发表于 2009-5-31 18:43:12
家富不过三代,国严不过三朝,,,,,有权利有金钱就存在等级,就存在极端分化,特权滋润腐朽,我们处于阶级底层的人再不互相帮助,大家还怎么活,,,,,,我说话有点偏激,我也不怕别人说我是暴民,暴就暴吧,难道国家就不是最大的暴力机器????说实话,我也想知道怎么判,,,,,妈的,这世界是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