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号 发表于 2009-5-6 21:23:07

{:5_687:} 太黑了

17号 发表于 2009-5-6 21:25:03

确实那边门口好坐车车

7881936 发表于 2009-5-6 21:26:46

{:5_669:}如果大家全去那边坐车会怎么样。哈哈

fengfuyi 发表于 2009-5-6 21:49:39

事件已经过去了,可是每当想到这件事,心里依旧很愤怒!

17号 发表于 2009-5-6 21:51:55

对于现在的明阳中巴嚣张的原因恐怕是他们得知了认定结果,认定他们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在我们咨询很多法律后,这是我们不可接受的认定,且作为当事人的我们,也没有接到解释认定的书面文书。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第一百六十三条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我要为这里的公检法机关打个问号。


确实是个问题

大头娃娃◎_◎ 发表于 2009-5-6 22:16:27

红豆-广西职业技术学院
红豆-南宁论坛
南国早报爆料网:
7881936 发表于 2009-5-6 17:31 http://172.16.1.236/images/common/back.gif
我进去
几个关于这个的都看不了
是不是被编辑啦

7881936 发表于 2009-5-7 11:00:42

{:5_680:}    顶起

啊废 发表于 2009-5-7 11:01:57

非常的无奈!!!!!!!!!!!!!

枫叶无心 发表于 2009-5-7 11:04:18

大家一起杀上去啊   连车费都不降   太不人道了
搞死他们~~~~~~~~~~~~~`

Timeless____ 发表于 2009-5-7 11:06:16

再走过下{:5_637:}
鲁鲁修 发表于 2009-5-6 15:10 http://172.16.1.236/images/common/back.gif
{:5_591:} 好猛女的个性签名。。。

枫叶无心 发表于 2009-5-7 11:10:51

该坐牢的还是没有去   该降价的还是没有降价该不超载的还是在超载   该不超速的现在还是在超   该来工交车的还是没有来该公平的我们什么都没有得到

啊废 发表于 2009-5-7 11:11:04

顶TNN个肺的!!!!!!社会咋纳闷黑暗啊!!!!!!!!!!!

7881936 发表于 2009-5-7 11:13:30

{:5_655:}不是趁热打铁。 有点人走茶凉的意思。

我们都不做声了。 哪有人理我们

枫叶无心 发表于 2009-5-7 11:19:12

没有希望了   连祖国的未来都欺负了还有什么好说的   政府官员脑袋有点想法的都应该把他们抓去枪毙
可是他们没有脑袋

17号 发表于 2009-5-7 11:23:46

八成明阳派出所伪报材料
篡改材料

我就不信他们不负刑事责任
页: 1 2 [3] 4 5 6 7
查看完整版本: 明阳中巴事件后续